2022年宁波养老金最新调整政策
第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本省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22年调整退休(含离休,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至30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满30年以上的,每月基础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次调整前上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增量。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5元;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增发50元。
三。相关人员的待遇
(一)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补充。
(二)已退休的原工商企业人员(包括与原工商企业相区别的小商贩、小工匠、小业主)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发〔2002〕150号)的规定进行补充。
上述第(一)、(二)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照2021年的水平确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和因工负伤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增加198元。
(4)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职工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动词(verb的缩写)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所有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