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级、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此《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报考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分为教师、教育行政人员和教研人员;中小学根据地域不同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学校有不同的评价标准。
全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