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后期特效制作“打包价”,究竟是固定价还是浮动价?
③将广告样片在营业场所播放,是否视为已确认交付?
1. 在约定人物小传及故事大纲创作存在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对下一阶段部分工作认可的行为,能否推定上一阶段的交付成果已经获得认可?
涉案合同约定,千墨工作室受托为那个村公司创作剧本,创作顺序为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完成人物小传、故事大纲,经书面审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那个村公司支付总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自前次交稿之日起二十日内千墨工作室完成分集大纲。
本案中,经过与那个村公司沟通,千墨工作室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月23日、3月4日、3月21日多次向那个村公司交付人物小传、故事大纲或梗概,至2019年4月1日千墨工作室向那个村公司交付第一集分场并获得那个村公司认可要求其继续第二集的分集,可见于2019年4月1日双方已经进入分集环节。
虽然那个村公司未出具书面审定确认千墨工作室交付的人物小传及故事大纲,但在双方约定的剧本创作存在先后顺序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通过那个村公司对下一阶段部分工作认可的行为推定千墨工作室上一阶段交付人物小传及故事大纲的工作已经获得那个村公司认可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504号】
2.合同约定后期特效制作费用按照ABC类镜头预计时长打包价,是按照制作特技单上载明的单价计算,还是完成所有制作内容的固定价格?
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制作内容总量、A类镜头、B类镜头、C类镜头的各自制作总量,均为预估数,且双方不但没有实际制作镜头数少于预估总量后的需扣除价款的约定,反而有A类镜头超出预估额度后的“重新计费”约定。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溢彩公司制作涉案合同项下特效镜头的所有制作素材均由浮生若梦公司提供。可见,浮生若梦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完全有能力实际控制溢彩公司所需制作的镜头总量,故将“打包价”理解为在合同约定的预估时间内,完成浮生若梦公司要求的所有制作内容的固定价格,显然更符合公平原则。
此外,浮生若梦公司与案外人威驰克公司之间的《网剧<陈浮生传奇>(暂定名)特效后期制作合同》中有“本项目的后期制作特效费用按照镜头预计时长打包价共计为60万元……”“……如有乙方实际制作的镜头时长有删减,甲方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总制作费用中扣除删减镜头对应的价款……”的约定,可见业内有将“打包价”作为“固定价格不得删减”的交易习惯。
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打包价”应理解为在合同约定的预估时间内,完成浮生若梦公司要求的所有制作内容的固定价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01号】
3.未确认交付广告创意脚本,但在其营业场所使用播放电视广告样片的行为,是否视为对被交付成果的确认?
被上诉人完成了电视广告的制作,且上诉人已经实际将该电视广告使用在其营业场所,并未对该广告的质量提出异议,可以认定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该电视广告系合同项下委托制作的标的,然而其却拒绝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有违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将脚本交付上诉人签字确定,并以此为由拒付合同款项,本院认为,如样片并非按照脚本制作或样片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样片本身没有达到上诉人预期,上诉人应在第一时间拒绝交付并与被上诉人积极沟通。
上诉人不仅接受了被上诉人交付的样片还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上诉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与被上诉人交涉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即使如上诉人所言没有确认脚本,上诉人后期接受交付及公开播放的行为也构成了对被上诉人交付成果的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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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秋波,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原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车金融公司。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企业合规及商事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