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社〔2012〕21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大学生村官工资政策的通知各区县组织部、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完善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投身农村、扎根基层,促进大学生村官工作长远发展。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本市大学生村官工资政策调整如下:一是一般情况下,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由基本工资、考核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构成。其他津贴补贴不予设立。整体收入标准根据试用期满后本市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水平确定,同步提高。二。调整方案调整后,本市大学生村官待遇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大学生村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为:本科学历第一年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人每月3000元,续聘后每人每月3500元;在此基础上,大专学历降低到200元,研究生学历提高到200元。(2)考核奖金建立大学生村官考核奖励机制。每个月底,各乡镇都会对所有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不高于在岗总人数的20%,考核奖金按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考核奖金;对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发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月报所在区县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项目。本市大学生村官与独生子女父母相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励等五项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2006〕48号)、《关于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2008〕16号)、《关于落实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的通知》(京发〔三。岗位要求(1)工资和考核奖金计算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发放日期为次月5日前,同时代扣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2)工资及考核奖金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3)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拖延拖欠、挤占挪用,结余资金逐年结算;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为大学生村官扎根农村提供有力保障。(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9月18日(本文件依申请发布)。主铭:大学生村官,产业和资本知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9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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