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及时主动做好非税收入退付工作。
来源: 浙江发布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及时主动做好非税收入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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