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投毒案是怎么回事 凶手有什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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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一名清华女学生在校期间离奇出现铊中毒,转眼27年过去,这个案件依然未解,这是为何?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说到铊,大家对它的了解可能比较少。铊是一种重金属元素,无色无味,毒性很强,堪比砒霜。 铊溶于水后也是无色无味,不足1克的铊就足以让一个成年人死亡。 出现铊中毒的这名清华女学生,名叫朱令,北京人,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的一名尖子生。 朱令不仅学习成绩突出,还多才多艺,从小就学习钢琴和古琴,考入清华大学后,她成了校民乐队的主力队员。 1994年,朱令代表清华校民乐队参加比赛,荣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 可以说朱令集美貌和才华于一身。1994年12月,朱令突然出现腹痛,腹痛后的第二天就莫名地掉发。 可全国艺术比赛在即,朱令强忍着身体的不适感参加了艺术演出。比赛后的第二天,朱令突然晕倒,被送往北京市同仁医院就诊。 但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医生多次给朱令做全身检查,却未能查出朱令晕倒的原因。 而后,朱令的头发一夜间突然全部掉光,而身体的疼痛感也愈加强烈。 此时,查不出朱令的病因,无奈之下,医院只能先开一些止痛药让她服下。吃了药的朱令,身体的疼痛感也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但是好景不长,一个多月后,朱令再次发病,病情恶化得非常迅速,最终,朱令被送进了ICU病房。 已进ICU病房的朱令病因还是未知,最后在朱令一个同学的建议下,朱令的父母把朱令转到了北医三院就诊。 北医三院的医生,给朱令做了一次全身检查。最后,医生从朱令的血液透析报告得出:朱令是铊中毒了。 而令医生吃惊的是,朱令体内的铊毒竟是分两次摄入的。医生拿着报告单对朱令父母说:“朱令一定是在学校期间被人投毒了,因为铊元素平时不会在生活中出现,只有学校才会拿铊来做化学实验。” 医生的话,让朱令的父母陷入了深思,朱令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从未听说过她和哪个同学闹过不愉快。 随后,朱令的父母第一时间就来到学校,和校方说明情况,然后向有关公安部门报了案。很快,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朱令铊中毒一事正式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的一名化学导师向警方说明:“除了朱令,孙同学是唯一有实验室钥匙的人。” 于是警方把第一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孙同学身上,然后孙同学展开了一系列调查。 孙同学和朱令是舍友,宿舍里加上朱令一起共4个人。 而后调查过程中,朱令的其他2名舍友反映,朱令在中毒之前,曾丢失过她常用的水杯,而丢失的水杯,被警方在孙同学的床底找到了。 就在大家以为将警方会将孙某捉拿归案的时候,投毒嫌疑人孙某仅被审讯了8个小时后,只签了一份取保候审告知书,就被家人接回了家。 孙同学被接回家后,此案后面就没有后续了。 2006年,朱令案再次发酵,而后孙同学被网友们爆料:孙同学已经移民美国,不仅拿到了美国的绿本,还改名为孙释颜,而孙同学改名的目的似乎是想证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对于孙同学的做法,群众评价只有四个字:欲盖弥彰。 直到2013年,一封来自美国洛杉矶的神秘来信,将人们的注意力再一次集中到18年前的朱令案上。 信中这样写到:其实当年对朱令投毒真凶的主要有3个人,而这3个人是朱令的舍友。 舍友们集体投毒的原因很简单,当时因为朱令忙着要参加全国艺术表演,经常在宿舍练习到很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休息。 最终她们集体商议,决定用铊将朱令毒残,这样朱令就再也上不了学了。谁知第一次用量太少,住院1个月后的朱令又出现在了学校里,所以她们就决定加大它的用量。 就这样,她们这种极端的做法差点让朱令丢了性命。 就在群众们以为这封信能让警方重新为朱令翻案时,警方那边却声称此案早几年前就已经悄悄结案了。 凶手未绳之以法,警方却早早结案,朱令案寒了多少人的心。 凶手至今还逍遥法外,而48岁的朱令却变成了200斤的植物人,智商如孩童般,吃喝拉撒都离不开父母。 转眼27年过去了,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朱令案,同时也希望警方能重新重视朱令一案,早日让真凶伏法,还朱令一个真相。

真相何时大白 十年未结的清华大学投毒案

1994年冬(约12月份)和1995年春(约3月份)清华大学女生朱令至少两次摄入致死剂量重金属铊盐;第二次中毒后昏迷多日,几近植物人。1995年5月经对症治疗后得救。但因误诊时间过长、治疗中的失误,肌体受到严重损失,并因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至今生活不能自理。

如果清华投毒案的孙维落到你的手里会怎么做?

首先普及一个常识,那就是法律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某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清华铊中毒案件始发于1994年冬,算算至今也快20年了。这就是一个比较尴尬的时间。如果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61,第234条量刑规则,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应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已经过了追诉期,法律已经无法制裁他了。但如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点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这个量刑,又没有过期。所以问题在于如何量刑?在个人情感方面,我更倾向于第二种,也就是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证据充分,我会借助法律机关向法院提起追诉,以法律来制裁他,并建议法官从严处理。当然一切还要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不过我更奇怪的是当年的案件是怎么结案的?受害人家属可是一点也不知情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没有证据前,千万切记不要对号入座。当心人家告你诽谤啊。求采纳。亮出证据,她哑口无言了。

如果清华投毒案的孙维落到你的手里会怎么做?

首先普及一个常识,那就是法律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某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清华铊中毒案件始发于1994年冬,算算至今也快20年了。这就是一个比较尴尬的时间。如果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61,第234条量刑规则,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应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已经过了追诉期,法律已经无法制裁他了。但如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点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这个量刑,又没有过期。所以问题在于如何量刑?在个人情感方面,我更倾向于第二种,也就是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证据充分,我会借助法律机关向法院提起追诉,以法律来制裁他,并建议法官从严处理。当然一切还要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不过我更奇怪的是当年的案件是怎么结案的?受害人家属可是一点也不知情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没有证据前,千万切记不要对号入座。当心人家告你诽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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