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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
2、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
3、按清政府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
4、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
5、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
6、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
7、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
8、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
9、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总理旗务。
10、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
11、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政府批准。
12、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
13、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
14、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
15、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
16、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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